如何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日期:2016-03-01 浏览: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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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省委政府民生工程社会保障领域重大安排部署

各级残联组织要密切关注当地实施的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积极将社会保障纳入其中,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城市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达到155元;农村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达到60元。

2、农村“五保”供养。新建、改扩建敬老院75所;新增床位5000张,新增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万人(户);集中供养床位率达到50%。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人群达989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数达615万人。

(二)如何帮助残疾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年9月18日四川人民省政府令第156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1、保障人员范围。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⑴工资、津贴、补贴等劳动收;

⑵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⑶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⑷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

⑸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⑹其他实际所得。

⑺核定家庭收入时,家庭中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扣减学生学杂费。

⑻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⑴个人准备申请书;

⑵个人准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⑶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工作。

⑷申请人持上述所列材料,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

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义务及时报告收入变化情况。

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应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

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发放保障金,应按规定在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有关内容,完备发放手续。

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申请。

⑼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贫困居民,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如其原来享受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其他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⑽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介绍两次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暂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如何帮助残疾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1、保障范围和条件。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上年度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2、保障标准的确定和保障重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点救助对象: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给予重点救助。

3、申请办理的一般程序。

⑴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⑵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⑷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立档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逐级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终止保障救助的一般情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⑴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⑶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5、保障资金的发放方法。

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四)如何帮助残疾人办理供养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9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政府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三无人员”,是指社会福利机构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福利服务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范围: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程序。

⑴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⑵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程序。

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4、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⑴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⑵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⑶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⑷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⑸办理丧葬事宜。

5、五保供养形式及方法。农村五保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鼓励实行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应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⑴实行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⑵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6、五保供养对象的医保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

7、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三无”人员是城镇最困难的群体,其供养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对符合享受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待遇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书》予以确认。城镇三无人员自愿集中供养的全部纳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确保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五)如何帮助残疾人办理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要求,试点的县(市、区)陆续制定新农保实施办法,确保新农保落到实处。具体的实施办法要以当地制定的政策为准。

1、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范围。根据《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免费参加新农保。

2、新农保缴费及政府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制定的新农保实施办法,确定的个人缴费档次,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般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政府对个人缴费基本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档次的最低标准代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对于其他类型的残疾人,按当地的实施办法参保。具体增设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

3、参加新农保的一般办理程序。

⑴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⑵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⑶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录该次缴费记录。

4、养老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即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如何帮助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政策规定,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缴对象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

1、社会保险的的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征缴是指由专门机构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由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社会保险费是征缴制,即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责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各地区公布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准,按月缴纳。

⑴ 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一般为:

①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②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③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④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不超过1%),个人不缴纳。
⑤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不超过1%),个人不缴纳。
⑵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险种和比例一般为:
① 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② 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七)如何帮助残疾人申请“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资助

从2009年起,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给予资助。居家托养的有关规定如下:

1、资助对象:居家托养是指对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的护理补贴。

(1)年龄在16-60岁,具有本省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实需要专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不包括纳入民政部门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残疾人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

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在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基础上,可扩大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的发放范围;其他地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逐年纳入资助范围。

2、资助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

3、资金用途:用于与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有关的支出。

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的发放,由亲属、邻居直接护理的,可将现金直接发放给有民事能力的残疾人本人或有手续证明的合法监护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服务券形式,通过专业性服务机构向残疾人提供所需的服务。

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与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个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4、发放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无书写能力的由其家庭代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四川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

(1)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确定,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和公示、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和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批等四个程序进行。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评议后确定初步人选,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再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残联审批,确定发放对象。

(2)县(市、区)残联将最后确定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资助方案按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每一户资助对象。

县(市、区)残联要保留金融部门分户划拨资金的凭据存档备查,并将获得资助的残疾人名单和方案上报市(州)残联备案。

(3)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在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之前发放。

5、动态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要制定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时掌握资助对象的近况,对不再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资助对象,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居家托养护理补贴。

各县(市、区)残联在每次发放居家托养护理补贴资金之前,应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确定的资助对象进行复核。

(八)如何帮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资助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的机构。集中托养包括日间照料型集中托养和全日制寄宿型集中托养。“阳光家园计划”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也可以给予资助。

1、资助范围

(1)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资助标准

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阳光家园计划”各项要求,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省年度任务分解、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和成效、资金匹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3、资金用途

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等。

4、申请资助的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5、申请和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市(州)残联提出申请,由市(州)残联审核,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残联。

(2)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初审,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

(3)省残联审核市(州)残联提交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并根据中国残联和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年度任务和资助资金,结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托养人数、制度建设、发展前景等因素,提出集中托养年度任务分解和资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下达。各级残联组织要协助对受助机构和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确保一人(机构)一档,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协助县级残联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